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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5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品謙

原告
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訴訟代理人
李錦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意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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