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58號
- 原告
- 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明建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意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