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魏明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58號 原 告 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訴訟代理人 李錦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意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