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340號
- 上訴人
- 張君蓮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始符合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崇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自有不備。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爰命上訴人於114年7月21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