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360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360號
- 原告
- 鼎豐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旭
- 訴訟代理人
- 黃士哲
- 被告
- 劉宸鏵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調字第231 號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6 月10日上午9 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宥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710元,及自民國114 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