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陳品謙、陳品謙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濬騰(原名:林才富)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51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林濬騰(原名:林才富)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51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8 月22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09元,及其中新臺幣4,934 元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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