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527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527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祺
- 被告
- 張宏宜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52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629元整,及其中新臺幣5,835 元自民國114 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