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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527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陳品謙陳品謙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527號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告
張宏宜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52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629元整,及其中新臺幣5,835 元自民國114 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張鈞雅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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