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機台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陳品謙、陳品謙
- 法定代理人鄧文治
- 原告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智永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695號原 告 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治 相 對 人 王智永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695 號給付機台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1月7 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張鈞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0元,並自民國114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張鈞雅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張鈞雅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