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陳尹捷
- 法定代理人蘇建誌
- 當事人圃圃豐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圃圃豐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明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 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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