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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品謙

原告
亞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明
訴訟代理人
邱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大起重工程行即萬巧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3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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