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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526號

給付委辦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烈
訴訟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漢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宇承
被告
普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住臺南市○市區○○○路00號 訴訟
代理人
陳璟吣 住臺南市○市區○○里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辦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為請求給付委辦費用,乃依被告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嗣因被告對於本院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6241號支付命令,具狀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並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進入訴訟程序。原告為此,除遵期補繳不足之裁判費,復具狀陳稱:兩造間關於本件委辦契約之解釋或履行而引起之爭執或糾紛,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將本件移轉至該管轄法院。茲經本院核閱卷附之國外專利案件委辦契約書,第十條確有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無誤。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轉至該管轄法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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