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61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協奇陳協奇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簡字第614號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告
詹儀勲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簡字第614 號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 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5,5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7,61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照、估價單、受損照片、臺南市政府永康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南市政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佐,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可佐,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