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7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華屏
- 即被告
- 陳憶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國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萬1,3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3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