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7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華屏
- 即被告
- 陳憶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國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5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4,366元,該裁定業於115年3月30日送達上訴人住所而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上開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新市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顯不合法,經定期間命其補正仍未補正,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