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夏玉龍即翔賀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夏玉龍即翔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規定。 二、查相對人夏玉龍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阿蓮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聲請人雖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台 南市○○區○○○○○號翔賀企業社係設於臺南市永康區,然依前 述戶籍及其遷徙紀錄資料記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29日即將其戶籍自上述歸仁區址遷往高雄市他址;該獨資商號則於105年間廢止且聲請人於114年間依上述永康址寄送債權讓與通知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自難認聲請人所陳報之臺南市址仍為相對人之現住居所。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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