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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創鉅有限合夥
  • 被告
    胡曉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小字第294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胡曉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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