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小字第321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祺
- 訴訟代理人
- 郭書妤
- 被告
- 蕭佳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