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小字第364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彬
- 被告
- 王苡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