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陳萬祥
-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苡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小字第364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王苡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柯于婷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