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小字第382號
- 原 告
- 陳世芳
- 被 告
-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安樸
- 訴訟代理人
- 戴妤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新市簡易庭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之簡化判決書。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7日晚上6時許至被告營業場所用餐,返家後於同日晚上8時30分身體不適,並上吐下瀉,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新臺幣(下同)480元、餐費710元、交通費727元、精神慰撫金98,483元,合計100,000元等情,為被告否認,原告自應舉證證明其所稱之身體不適為被告所提供之食物所造成。原告雖提出麻豆新樓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為證,然該診斷證明書僅得證明原告當日自述有腹痛併嘔吐與腹瀉,診斷為急性腸胃炎,並無法證明急性腸胃炎之原因為被告提供之食材所造成,除此之外,原告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上情,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原告上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