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382號
- 原 告
- 陳世芳
- 被 告
-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安樸
- 訴訟代理人
- 戴妤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以114年度新小字第382號所為之原本及正本,本院新市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所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附表: 欄位 行數 原內容 更正後 理由要領欄 (第二項) 17 餐費710元 餐費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