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陳尹捷、陳尹捷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 被告鄧旭宏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406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鄧旭宏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406 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8 月26日上午09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10元,及自民國114 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 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吳佩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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