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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460號

返還學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蔡佳卉
被告
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淳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學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11年6月30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是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復未遵期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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