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陳協奇
- 當事人莊雅雲、施淑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468號 原 告 莊雅雲 被 告 施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以114年度新小字第468號所為之原本及正 本,本院新市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所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欄位 行數 原內容 更正後 主文欄 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1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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