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470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470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祺
- 被告
- 詹珈彥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470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9 月23日上午09時2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宥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叁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