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544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544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舜銘
- 訴訟代理人
- 楊嘉仁
- 被告
- 熊台生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544號(即114 年度新小調字第547 號)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9 月2 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宥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在給付金額之範圍內,代位李清全依民法第191 條之2 前段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應屬有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