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612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612號
- 原告
-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世豪
- 訴訟代理人
- 蘇冠彰
- 被告
- Mernhawong Pitchayut(波查佑)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612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1 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800元,及其中新臺幣63,800元,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