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6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協奇陳協奇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612號

原告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訴訟代理人
蘇冠彰
被告
Mernhawong Pitchayut(波查佑)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612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1 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800元,及其中新臺幣63,800元,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