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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618號

給付補習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協奇陳協奇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618號

原告
威爾森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華森
原告
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王華勇
訴訟代理人
朱亞琳
被告
尤珮宸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618 號給付補習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9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80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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