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618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618號
- 原告
- 威爾森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華森
- 原告
- 文理短期補習班
- 法定代理人
- 王華勇
- 訴訟代理人
- 朱亞琳
- 被告
- 尤珮宸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618 號給付補習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9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80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