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63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63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李證賢
- 被告
- 黃鴻霖
- 被告
- 大億重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仕丞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63號(即113年度新小調字第9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宥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6,395元,及被告黃鴻霖自民國114年1 月4 日起,被告大億重機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113 年12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