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648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648號
- 原告
- 中和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臣忠
- 訴訟代理人
- 裘佩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戴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唐世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祈緯律師
- 被告
- 施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648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15日上午09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1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之簡化判決書。
二、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和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報價單、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歲入款項繳款憑調、請款單、被告簽收單為證,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