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664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664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正聰
- 訴訟代理人
- 莊喬能
- 被告
- 温國廷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66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宥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柒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原告雖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40,275元,然其中33,275元部分為零件,係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自應將折舊部分扣除,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計算,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系爭車輛修復費用零件33,275元部分,扣除折舊後為5,546元,加計鈑金3,500元、烤漆3,500元,故被保險人受有之損害,應為12,546元,據此,原告代位請求被告賠償12,546元,為有理由,其餘請求駁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