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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陳協奇陳協奇

  • 當事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鴻進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66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張鴻進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668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2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39元,及其中新臺幣4,447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 記 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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