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695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695號
- 原告
- 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文治
- 相對人
- 王智永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695 號給付機台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1月7 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0元,並自民國114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