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728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728號
- 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訴訟代理人
- 陳鍵泓 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 被告
- 張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72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1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027元,及自民國114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