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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734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徐安傑徐安傑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734號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告
劉聖雄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73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宥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徐安傑

書 記 官 吳佩芬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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