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陳協奇

  • 當事人
    莊琮輝江冠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746號 原 告 莊琮輝 被 告 江冠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新市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命原告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於114年12月9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柯于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