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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1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尹捷

上訴人
即原告
天水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裕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繼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4年7月11日114年度新簡字第1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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