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黃男州
- 上訴人楊立安
- 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楊立安 被 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上訴不合程式,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判決在案。嗣上訴人於上訴期間提出民事上訴狀,指摘原判決不當,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自有不備。茲經本院於114年6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14年6月25日前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27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0日 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惟上訴人並未遵期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因上訴人逾期未補正,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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