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188號
- 上訴人
- 楊立安
- 被上訴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上訴不合程式,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判決在案。嗣上訴人於上訴期間提出民事上訴狀,指摘原判決不當,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自有不備。茲經本院於114年6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14年6月25日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27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0日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惟上訴人並未遵期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因上訴人逾期未補正,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