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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18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許蕙蘭

上訴人
楊立安
被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上訴不合程式,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判決在案。嗣上訴人於上訴期間提出民事上訴狀,指摘原判決不當,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自有不備。茲經本院於114年6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14年6月25日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27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0日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惟上訴人並未遵期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因上訴人逾期未補正,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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