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陳尹捷
- 原告鄭博榮
- 被告洪子涵即毅鴻能源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295號 原 告 鄭博榮 被 告 洪子涵即毅鴻能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以南院揚民法114年度新簡字第295號函文,通知原告於同年5月29日前補繳裁判費12,700元,該函文業於同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新市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送達證書、本院收據登錄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吳佩芬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