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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29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陳尹捷

原告
鄭博榮
被告
洪子涵即毅鴻能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以南院揚民法114年度新簡字第295號函文,通知原告於同年5月29日前補繳裁判費12,700元,該函文業於同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新市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送達證書、本院收據登錄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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