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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5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徐安傑

上訴人
即原告
施淑美 指定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顏煜祥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583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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