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5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淑美 指定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顏煜祥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