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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59號

塗銷查封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徐安傑

上訴人
即原告
謝玉貞
即原告
林凃美惠
即原告
凃美秀
即原告
凃榮宗
即原告
凃榮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2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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