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陳品謙

  • 當事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張育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簡字第62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 被 告 張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7,629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0,373元自民國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萬7,256元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7,62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訂購商品或服務,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各分期起訖日期、分期期數、期付金額、分期總額,均如附表所示,倘有遲延付款等情事,依約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應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被告於實際繳付如附表所示期數後,即未再按期付款,各訂購商品或服務之剩餘未繳金額及其遲延利息起算日如附表所示,剩餘未繳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萬7,629元,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因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已將上開分期付款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並於締約當時通知被告,而被告迭經原告通知聯絡,均置之不理,迄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 請暨合約書、繳款明細附卷為證(新小調字卷第19頁至第69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 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97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惟僅繳納部分分期款項後,即未再繳納,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應加計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迄今仍積欠9萬7,629元及約定之利息未付,另於締約時,特約商已通知被告將上開分期付款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可認已對被告發生合法債權讓與之效力。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編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付金額 (新臺幣) 期數 分期總額 (新臺幣) 分期起訖日期 (民國)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新臺幣) 遲延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JS金敬順】黃金元寶純金9999多選款,金重:1.00錢 393元 24 9,438元 自112年9月20日至114年8月20日 19 1,965元 114年4月20日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JS金敬順】黃金元寶純金9999多選款,金重:1.00錢 393元 24 9,438元 自112年9月20日至114年8月20日 19 1,965元 114年4月20日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JS金敬順】黃金元寶純金9999多選款,金重:1.00錢 393元 24 9,438元 自112年9月20日至114年8月20日 19 1,965元 114年4月20日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JS金敬順】黃金元寶純金9999多選款,金重:1.00錢 393元 24 9,437元 自112年9月20日至114年8月20日 19 1,965元 114年4月20日 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JS金敬順】黃金元寶純金9999多選款,金重:1.00錢 393元 24 9,438元 自112年9月20日至114年8月20日 19 1,965元 114年4月20日 6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iPhone15 128G 6.1吋 OVERDIGI手機掛繩組 3,107元 9 2萬7,971元 自113年8月20日至114年4月20日 8 3,107元 114年4月20日 7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2022 iPad10 10.9吋 Wifi 256G平板電腦 1,853元 9 1萬6,680元 自113年10月20日至114年6月20日 6 5,559元 114年4月20日 8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iPhone15 128G 6.1吋 1,604元 18 2萬8,874元 自113年5月20日至114年10月20日 11 1萬1,228元 114年4月20日 9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iPhone16 Pro 256G 6.3吋 3,406元 12 4萬0,872元 自114年1月20日至114年12月20日 3 3萬0,654元 114年4月20日 10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OACH】蔻馳官方直營 男士HIGH LINE運動鞋 蛇型文字NEW YEAR經典LOGO櫻桃印花CX120 1,716元 3 5,150元 自114年5月20日至114年7月20日 0 5,150元 114年5月20日 1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amsung三星】Galaxy S24 Ultra 5G 6.8吋 12G 256G 高通驍龍8 Gen3 2億鏡頭畫素AI手機 3,567元 9 3萬2,106元 自114年5月20日至115年1月20日 0 3萬2,106元 114年5月20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