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664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簡字第664號
- 原告
- 摩托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世豪
- 訴訟代理人
- 蘇冠彰
- 被告
- Saron Hesron Magbanua(禾司倫)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簡字第664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2日上午09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65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63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機車分期付款合約書、被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車牌號碼000-0000號行照、被告與機車合照可佐,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