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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79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品謙

上訴人
即被告
周華屏
即被告
陳憶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盧國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萬1,3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3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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