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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陳品謙
  •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俞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簡字第8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王俞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4,023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3,575元 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2萬0,448元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萬4,02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訂購商品或服務,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申請表,各分期起訖日期、分期期數、期付金額、分期總額,均如附表所示,倘有遲延付款等情事,依約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應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被告於實際繳付如附表所示期數後,即未再按期付款,各訂購商品或服務之剩餘未繳金額及其遲延利息起算日如附表所示,剩餘未繳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6萬4,023 元,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因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已將上開分期付款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並於締約當時通知被告,而被告迭經原告通知聯絡,均置之不理,迄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Zingala銀角 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申請表、繳款明細附卷為證(新簡字卷第19頁至第51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 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97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申請表,惟僅繳納部分分期款項後,即未再繳納,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條、分期付款約定事項第6 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應加計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迄今仍積欠16萬4,023元本息未付,另於 締約時,特約商已通知被告將上開分期付款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可認已對被告發生合法債權讓與之效力。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編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付金額 (新臺幣) 期數 分期總額 (新臺幣) 分期起訖日期 (民國)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新臺幣) 遲延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天脈覺醒教材、工具包 2,075元 24 4萬9,800元 自113年7月5日至115年6月5日 3 4萬3,575元 113年10月5日 2 電電電腦商行 MSI玫瑰粉I7高階創作者筆電 1,245元 24 2萬9,868元 自112年6月5日至114年5月5日 17 8,715元 113年11月5日 3 主婦的日常企業社 塑身衣 1,347元 24 3萬2,318元 自113年5月5日至115年4月5日 6 2萬4,246元 113年11月5日 4 申皇光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課程教學 906元 36 3萬2,620元 自113年1月5日至115年12月5日 10 2萬3,556元 113年11月5日 5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電腦課程 1,846元 24 4萬4,300元 自112年5月5日至114年4月5日 18 1萬1,076元 113年11月5日 6 姿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保養品 995元 12 1萬1,940元 自113年4月5日至114年3月5日 7 4,975元 113年11月5日 7 姿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保養品 2,010元 12 2萬4,120元 自113年5月5日至114年4月5日 6 1萬2,060元 113年11月5日 8 姿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保養品 3,980元 12 4萬7,760元 自113年8月5日至114年7月5日 3 3萬5,820元 1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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