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20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尹捷

原告
王柏智

陳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3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