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50號
- 原告
- 誌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兩傳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潔
黃湘雯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陳柏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022元,應徵收裁判費6,70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