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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50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誌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兩傳
訴訟代理人
吳孟潔

黃湘雯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陳柏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022元,應徵收裁判費6,70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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