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89號
- 原告
- 圃圃豐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建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明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