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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
    蔡承佑

  • 原告
    上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94號 原 告 上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佑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芊富科技有限公司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300元,應徵裁判 費2,02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8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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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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