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蔡承佑
- 原告上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94號 原 告 上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佑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芊富科技有限公司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300元,應徵裁判 費2,02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8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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