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陳尹捷
- 法定代理人盧盛頓
- 原告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訴訟代理人 廖天發 原 告 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意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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