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 原告
- 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盛頓
- 訴訟代理人
- 廖天發
- 原告
- 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盛頓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意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