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86號

請求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尹捷

原告
蔡珊珊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被告
曾鼎叡
訴訟代理人
曾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貳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又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容原告僱工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巷00號5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5樓之3房屋)進行漏水修繕工程,修復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巷00號4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4樓之3房屋)不漏水狀態,並由被告負擔修繕費用。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4樓之3房屋內因漏水產生之壁癌修繕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下同)122,000元。揆諸前揭前揭說明,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容忍修繕漏水部分,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預估修繕費用核定之,然原告並未於起訴狀具體載明系爭5樓之3房屋預估修繕費用數額或提出修繕費用之相關事證供本院調查,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22,000元。又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前開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72,000元(計算式:1,650,000+122,000=1,77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