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88號
- 原告
- 亞晟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郁明
- 訴訟代理人
- 邱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大起重工程行即萬巧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3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