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5年度新小字第104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104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 訴訟代理人
- 楊雨璇
- 被告
- 陳奕中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104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26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75 元,並自民國115 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